
| 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
| 2025-02-27 | 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协会开展各项培训工作,保障各类项目技能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由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与其他单位(组织)合作举办的各级各类项目技能与人员培训,或以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公益惠民、为老助老原则,先审核再开展,增强培训的计划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计划、备案与审核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审批制度。市老体协下设各工作委员会、各区县、街镇老体协的年度培训计划及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等),应于每年3月,8月集中向市老体协XXX备案。 第五条 培训正式开始前两周由各申请主体单位填写《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培训备案申请表》,申请表经市老体协XXX审核批准后施行。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活动不予审批,大型活动按相关要求,需先行向公安、体育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与外单位(组织)合作的培训项目,合作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涉外组织合作办班。 第三章 公益性原则 第七条 各级各类培训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载明培训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方式、时间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第八条 以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一般以公益培训为主,不收取培训对象费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亦不向培训主体收取管理或冠名费用。但如若确有需要收取一定培训管理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需严格执行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各类经费的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00元。 第九条 需向各区县、街镇发布培训信息的项目,发布内容须经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XXX审核后实施,发布内容与报审内容需完全一致。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凡经批准实施的各类培训项目应按计划正常开班。因特殊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的,培训主体单位应提前向市老年人体育协会XXX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应重视教学管理,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现场总协调。培训所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专业资质。 第十二条 培训开展前,市老体协将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告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对象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备案开展各类培训期间,市老体协XXX将适时派员现场监督培训实施,对于群众喜闻乐见、公益性突出的活动予以宣传奖励;对于未达到申报要求,与为老助老,服务全民健身事业宗旨相悖的予以立即停办,并酌情通报上级体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