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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会风会纪管理规定
2024-04-01 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为加强第十二届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以下简称市十二届老健会)会风会纪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十二届老健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及各代表团人员的行为举止,确保市十二届老健会各项交流活动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十二届老健会组委会工作人员和各单项交流活动组委会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市十二届老健会的各项活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相关要求,体现“团结、友好、欢乐、和谐”的原则。认真遵守本规定和《第十二届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以下简称市十二届老健会总规程)、各单项交流规程、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十二届老健会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抵制和纠正体育交流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裁判员选派坚持公开、择优原则,统一标准,精心组织。不干扰裁判员公正执裁。

  (五)仲裁委员应积极参加组委会的相关工作,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向各参加队宣布申诉抗议的程序和方法。按照《市十二届老健会总规程》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二、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和队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十二届老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大会宗旨,自觉遵守公正交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代表团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市十二届老健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不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不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罢赛或拒绝领奖。

  (三)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对活动组织、交流工作、裁判判罚有不同意见,应由团部或领队,通过组织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四)讲文明、讲礼貌,不做有损健身大会和健康老年人形象的事。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发扬优良作风,弘扬社会正气。

  (五)代表团(队)之间主动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为办成一届和谐的体育健身大会作出贡献。

  三、裁判员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市十二届老健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及规则。有高度的责任感。交流活动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裁。

  (二)认真学习当值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和流程,认真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各种裁判员培训,提高执裁水平。

  (三)各裁判组要制定工作程序、方案及预案,认真检查、落实交流活动中所用器材和各项设施设备,及时准确地记录交流成绩,处理好突发事。

  四、违反会风会纪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在市十二届老健会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大会派出的工作人员和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严重违反会风会纪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参与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出现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3.管理不力或对交流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缺乏预案,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4.不严格执行老健会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违反工作程序,出现决策失误的。

  5.干扰或影响裁判员执裁,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财务纪律规定的。

  7.其它违反会风会纪规定的按照大会及组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市十二届老健会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况分别给予代表团(队)工作人员: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禁止参加老健会活动;给予队员取消交流活动资格和成绩;给予教练员取消临场指挥资格的处罚;给予代表队取消交流活动资格和成绩。同时根据老健会会风会纪有关规定取消代表团(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2.虚报队员年龄或冒名顶替参加交流。

  3.纵恿或挑唆他人挑起事端,谩骂、侮辱交流活动对手。

  4.对观众有不礼貌行为。

  5.不服从管理,攻击大会工作人员。

  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交流活动场地,干扰裁判员执裁。

  7.故意损坏交流活动器材。

  8.不服从判罚,故意纠缠拖延交流活动时间。

  9.在交流活动中故意伤害对手,使自己单位受益,罢赛或拒绝领奖。

  10.其它违反会风会纪规定的按照大会及组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市十二届老健会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大会选派的交流活动技术人员、裁判员通报批评、取消老健会执裁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徇私舞弊,执法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2.裁判员出现非技术性的、严重的错判、漏判、反判、弄虚作假等,各运动队反应强烈的。

  3.无故不参加裁判员交流活动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在交流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的。

  其它违反会风会纪规定的按照大会及组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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